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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

发布时间:2023-04-03 20:34:34 人气: 作者:小编

  ppg电子app官网下载原标题: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根据《省教育厅 省委部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台办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调整高考加分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0〕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级民族、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负责。按照职能分工,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4.负责在综合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结果的基础上,对考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加分类别进行审批。

  2.负责审核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的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

  3.负责对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信息进行公示,并根据民族部门审批的加分类别对考生实施加分。

  1.县(市、区)门负责审核考生户籍信息(包括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变动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族自治地方为自治州、自治县和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县(区);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是指会同县、沅陵县、绥宁县、江永县、石门县、慈利县;民族乡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乡以外的其他民族乡(名单见附件2)。散居区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民族乡以外的地区。

  对考生申请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资格条件实行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重认定(“三统一”),即具有我省同一县(市、区)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学籍和连续3年实际就读,申请时的户籍与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在同一县(市、区)的考生方可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申请民族乡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考生必须在民族乡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进一步调整高考加分政策实施办法》(湘教发〔2020〕17号文件)精神,把握好“三统一”的范围。

  与上述条件不符,或者存在违规办理户口迁移、补登和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等情况的,不享受该加分政策。考生加分资格审核通过后至高考当年6月7日前户口迁出所在县(市、区)的,取消加分资格。

  1.2023年、2024年,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2025年高考起加10分,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

  2.2023年、2024年,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025年高考起取消加分。

  3.2023年、2024年,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025年高考起取消加分。

  4.2023年、2024年,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以及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3分,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025年高考起取消加分。

  5.2023年、2024年,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2025年高考起取消加分。

  第六条 考生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少数民族成份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第七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系统及时申请民族优惠加分资格,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考生网上申请结束后,全省统一启动资格审核程序,确定审核时间。审核工作应于高考当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考生资格审核一律由考生户籍所在地(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

  民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信息,便于考生查阅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审核办法。

  1.无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经考生所在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公安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民族部门负责审批;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经县(市、区)、市(州)两级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民族部门审批。

  2.本办法中所指户口补登是指申请登记户口时已满3周岁。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户籍审核的起始时间为高中教育阶段学校一年级入学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截止时间为高中毕业当年6月6日。

  3.县(市、区)门对考生户籍信息(包括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变动信息)进行审核。

  4.教育部门负责对主管学校的应往届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进行审核。

  6.县(市、区)民族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对无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加分类别进行审批;对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录等情况的考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加分类别提出意见。

  7.市(州)门对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户籍信息进行复查和认定。

  8.市(州)民族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情况进行复查认定,在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结果的基础上,对有民族成份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补登等情况的考生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的加分类别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结束后,考生可登录申请系统,查询审核结果情况。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申请系统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示本地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考生;考生毕业学校(或报名点)负责公示本校(或报名点)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考生,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学校或报名点、民族、享受民族优惠加分类别及加分分值等事项。

  省教育考试院于高考当年5月下旬起在网站统一公示全省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考生,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民族、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负总责。各级相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负责地对待审核工作。各级民族、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审核工作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对相关违规违纪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考生须对所申请的享受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资格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同时,对违规登记、迁移户口,违规变更、更正民族成份,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民宗委举报电话,省教育厅举报电话,省公安厅举报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由教育部门牵头,各级公安、民族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我省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凡是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